出境旅游购物 纠纷要巧维权
作者:昆明国旅    转贴自:新华网    点击数:949

北京市民尹某曾经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新马”旅游活动。在香港期间,尹某在旅行社指定的免税商店中花费万余元购买了一块瑞士石英手表,但第二天就发现手表出现故障,与商店协商退货未果。回京后,尹某委托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手表进行检验,结果测试项目性能均不合格。于是,尹某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部分团费,并双倍赔偿其手表价款以及相应的误工损失。

  审理过多起类似案件的朝阳法院法官冯诏峰表示,游客购物是个人行为,即游客与经销商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旅行社一般对产品质量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在两种情况下,游客也可向旅行社主张权利:一是旅行社与商家恶意串通,或存在欺骗行为;二是旅行社对商品作出承诺、保证,而商品质量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要求,旅行社应当就游客的损失先行赔偿,并可在赔偿后向经销商追偿。

  冯诏峰提醒,游客在出行前,应当事先做好“功课”:了解不同国家的特色商品,在适当的地方购买最适宜的商品;了解当地征税标准及退税政策,并在购物时声明办理退税手续,避免在出境时被课以重税;了解当地关于购物纠纷的处理途径。此外,在旅游购物中,游客应当仔细查验商品是否具有质量保证书和销售凭证,注意价格标注的币种及汇率、信用卡刷卡的手续费用及小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