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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拟免费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风景名胜遭到人为破坏已不为鲜见,亟待合理开发。昨日,《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进入一审,据悉,本次新修订的条例草案拟实行原《条例》行之有效的做法,即对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行为,免费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孙小虹建议,新修订条例应增加对风景名胜区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规定,对未取得准营证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在风景名胜区进行违规建设、破坏名胜资源情况时有发生的状况,修订草案重申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设立或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等规定。拟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建设项目许可制度。 省住建厅厅长罗应光表示,核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订草案指出,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商业、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项目,应以招拍挂的公开公平竞争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依法缴纳有偿使用费。 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时,还建议明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编制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责还应包括: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及时发布风景名胜区天气、能见度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等等。(完)(李海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