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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导游工资已成云南旅游主管部门心病
[ 作者:昆明国旅 转贴自:云南网 点击数:1232 文章录入:albsigui 更新时间:2011-4-8 11:36:39 ]
       前不久,《旅游特快》策划的系列关于导游薪酬建立的热点话题引起了行业的强烈反响,云南旅游局徐光佑副局长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谈到:我一直关注并认真看了《旅游特快》报道中导游和云南旅行社的系列观点。总体看,导游的薪酬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由此,成为云南省旅游主管部门的一个心病。我想,导游属于弱势群体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把导游薪酬机制的建立作为重点问题,重点研究,重点解决,需要相关部门、协会、企业、导游通力配合,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旅游特快:徐副局长你好,《春城晚报·旅游特快》近来一直关注着导游薪酬管理体系的建立,系列话题掀起了强烈的反响,网络互动热烈。对此,您关注了《旅游特快》的采访报道以后,对这些观点有什么想法?

  徐:我不仅注意并认真看了《旅游特快》报道中导游们的四个观点,应该说这几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不同导游群体对如何建立导游薪酬机制的一些想法。多年来,省旅游主管部门始终把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推进导游基本工资+带团补助+佣金返还中的部分作为奖金的“导游薪酬机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从2006年下发的云南省旅游局1号公告《云南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到2008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中对维护旅游从业人员(包括导游在内)权益作了专门的规定,要求旅游企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五险。省局还联合省劳动保障部门对贯彻落实的情况深入到各州市、各旅游企业进行检查。总体看,几年来这些规定在一些州市、一些企业得到了落实,收到了一些成效。但导游的薪酬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由此,成为省旅游主管部门的一个心病。我想,导游属于弱势群体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导游又是我们旅游业赖以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乃至全社会都要关心他们,尊重他们。首要的是要把导游薪酬机制的建立作为各级旅游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督促旅行社、导游公司切实遵守《劳动合同法》,依照法规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五险,让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惠及到我们较早开放的旅游行业。

  旅游特快:从行业主管部门的角度来说,也曾经推出了导游薪酬管理体系的“公式”,只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对此,外界也有所非议认为行业主管部门有些走过场,对此,您觉得要将这些意见汇拢一起,然后推出一个新的导游薪酬体系,会如何创新手段全面实施?

  徐:建立导游基本工资+带团补助+奖励的导游薪酬机制,是国家旅游局多少年前,针对导游执业现状,提出的一种办法。云南省旅游主管部门几年来都在积极推进,在抓落实上下工夫,先后组织相关部门,对云南旅行社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在每年导游年检工作会上我都要求导游权益没有保障,受到侵害时要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云南是旅游大省,涉及旅游从业人员众多,旅游主管部门对导游群体的关心、重视,业内有目共睹。尽管导游薪酬机制的推进,效果不佳,但我们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都在尽力而为,始终如一,不抛弃,不放弃。外界认为行业主管部门有些走过场,我不加评说,别人有嘴,生来就是说话的,你堵不住。即使是走过场,我认为我们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都在“实实在在的走过场”。

  旅游特快:规范导游薪酬的管理是今年我省旅游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标准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此,您认为,导游薪酬的管理体系建立瓶颈在哪里?要如何破解?

  徐:导游薪酬的建立从国家旅游局到省旅游主管部门都在努力探索推进,但始终收效甚微,我认为制约薪酬机制建立的瓶颈是多方面、深层次的。一是旅行社企业、导游公司法人学法、懂法、用法不够,法律观念淡薄。二是导游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意识不强。三是旅游主管部门督促不力,相关执法部门对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不究。四是导游职业等级没有纳入到国家职业技术等级体系中,导游人员的等级晋升未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更不能体现在工资待遇上。五是行业风气不正,企业经营不规范,特别是不规范的旅行社以“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招徕客人。一方面旅行社运行成本低,无需支付导游工资,甚者,还要求导游垫付地接行程中的餐费、门票费、住宿费等,另一方面旅行社的负成本费及利润空间全部转嫁到导游头上。面对这样大的压力,面对这样的执业环境,众多导游,甚至导游之家、导游协会都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我说的深层次的问题,深就深在其中。要破解这个问题,各级旅游部门要树立信心,坚定决心,把导游薪酬机制的建立作为重点问题,重点研究,重点解决,需要相关部门、协会、企业、导游通力配合,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是旅游主管部门要依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依照法律法规对旅行社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零负团费”、挂靠承包、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等违法行为实施重点打击,保护合法,惩治违法,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二是劳动保障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旅行社、导游公司对《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尤其是与包括导游在内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五险一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违背或变相违背《劳动合同法》的企业依照相关法规查处。三是导游协会要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旅游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真实情况,向相关部门举报旅行社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导游要主动配合抵制和举报侵害个人权益的旅行社企业。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要对购物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购物企业建立财务制度,依法缴税。只有齐抓共管,协同配合,才能有效破解难题,建立我省“导游薪酬机制”。

  旅游特快:导游薪酬体系的建立,对于云南旅游市场的规范与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会起到什么样举足轻重的作用?关于导游薪酬体系建立,行业主管部门有没有一个时间表,会在今年年内实现吗?

  徐:导游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宣传者,与客人接触最多,最贴近。建立合法的导游薪酬机制,对保障和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解决导游的后顾之忧,让导游安心,热爱本职,更好地服务游客,对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云南旅游形象都至关重要。我们旅游主管部门今年将把导游体制机制建设作为重点研究,重点突破。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发挥协会的作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检查,加大违法查处,导游要依法维权,着眼全局,着眼未来,敢于检举每一个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云南旅行社,导游薪酬体系就会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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